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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就“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于同年10月1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201730022291.9。涉案专利权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维持并有效。
请求人称,全椒县平安超市等10家商铺销售的“名福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高度相似,两者的瓶盖、瓶肩、瓶体、瓶身曲线的形状及比例基本相同,同有三组瓶身纹理,虽然瓶身纹理的宽度存在细微区别,但在有包装纸的情况下,不易观察,且两者都是饮料瓶,属于同类产品,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两者存在的差别。请求人向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认定被请求人销售的相关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产品予以下架、没收,并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6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形状相同,瓶身轮廓纹理相似,纹理宽度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瓶身形状轮廓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是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口头审理当天,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销售侵权产品,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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