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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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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

实现更高水平保护

参与引领全球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
 


 

报告指出,经过3年运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效果集中显现,基本实现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的“四个进一步”预期目标要求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日益增加,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应该如何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


 

对此,多名与会委员在参加分组审议时认为有必要在现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组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集中专业力量和资源审理重大案件。


 

“以此为龙头,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张苏军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这是重构知识产权审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


 

“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庭职能定位,在法庭3年试点完成之际,及时将法庭转设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大法治保障。”乃依木·亚森委员说。


 

吕薇、陈福利、傅莹等委员在发言中提到了借鉴国际经验,指出美国、欧盟、日本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傅莹委员表示,在适当的时候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能够更加专注和高效地处理越来越繁重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提升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参与和影响力。“这不仅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也有利于更好地参与新时期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


 

徐延豪委员也认为,在当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创新驱动发展氛围的大背景下,国家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更好发挥综合效力和关键核心作用”。


 

“独立设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利于更好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和国际竞争,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有利于更好地完善知识产权与竞争保护组织体系,形成协同保护大格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和竞争司法保护职能,根本解决法庭运行中的难题;有利于更好地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审判机构。” 陈国民委员一口气用了5个“有利于”表达对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看法。


 

徐显明委员在发言中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重大变化,一是从传统知识产权转向现代知识产权,二是正在从以行政保护为主转向以司法保护为主,三是从过去国内的知识产权标准转向国际标准。他认为,要适应这些转变,就需要一个更好的机制、一个更好的平台。


 

“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目的就是统一保护标准,实现更高水平的保护。这涉及到中国的形象,涉及我们的话语权,这个标准要使我们有能力参与全球的知识产权治理。”徐显明委员说。


 



 

同时,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运行三年来还存在一些问题图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


 

(节选)三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工作也面临一系列的困难。这其中等方面的短缺状况无疑是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统一上诉机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据了解,三年中作为国家唯一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判机关,居然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场所,处于“借宿他人”的状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新设的派出机构,其经费基本没有专门拨付,主要靠在原有预算总盘中分出一部分。这显然不足以支撑其所承担的工作。比如,在案件审理中诸多的现场技术勘验工作均因经费问题不便开展。在试点期间,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人员保障。由于国家机关编制原因导致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为缓解这种人案矛盾,只能从地方法院借调大量人员,这便导致审判人员流动性过大。这种状况必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建设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关应当针对这些问题从制度、机制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前述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管育鹰


 

(节选)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正视。例如,作为内设机构置于最高人民法院与上诉机制应处的全国性高级法院的层级不相符、人员队伍和办公条件与其承担的重任明显不匹配等;同时,管辖范围还需科学划分,以免过多的简单案件耗费国家层面上诉机制的诉讼资源、无法集中精力审理涉及关键科技领域创新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易继明


 

(节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明确提出“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下一步,我们应该巩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成果,组建国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


 

(节选)一是法庭定位需进一步明确。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庭组织架构与我国现行“四级两审”诉讼制度存在冲突。法庭审理的案件的再审工作,由同是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法庭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三庭负责,再审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担忧第二个方面是,法庭职能定位名不副实......虽然名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际上承担的却是本应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二审案件审理工作,级别和地位无异于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庭......四是审判配套制度有待建设......如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循环诉讼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诉讼中,法庭是否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发布秘密保护令法律上也不明确,既不利于商业秘密保护,也增加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难度。民事诉讼法也没有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规定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等等。


 

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经刻不容缓要站在“国之大者”和历史的高度看待和对待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只是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基本目标。科技引领生活,创新决定发展。通过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市场主体创新信心,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是内在和长远目标
 


 

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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