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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很疑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为啥还有写地名就注册成功了呢?今天,小圈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其中的缘由!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也可以作为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
”商标,因该标识由我国山西省省会城市太原的拼音“TAIYUAN”组成,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这样看来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加其他要素,如果地名含义未改变,整体显著性较弱,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地名,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则该系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诉争商标中包含的“绵竹”二字是我国四川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即上述规定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结合剑南春酒厂早在1982年即申请注册了“绵竹及图”商标,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绵竹牌绵竹大曲自1986年以来也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绵竹”通过剑南春酒厂的商标性使用已经实际具有商标意义,与剑南春酒厂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标识酒类商品来源的标志,整体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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