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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企业品牌具有高辨识度让很多商家脑洞大开,花费大量人力精力财力去设计企业logo,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标新立异,改变商标文字的字形、笔画、甚至自造汉字,这样可以让标识更有辨识度,却不知已踏入禁区,丧失可注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指出,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应视为不规范汉字。
相关案号:(2021)京73行初4482号
案件名称: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理想”,为经艺术化设计的文字商标,其中经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发现,诉争商标的“想”字书写方式缺少了一竖、一横。这种自造字或者不规范使用汉字的商标标志,容易误导公众,尤其是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汉语的认知和识别。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相关案号:(2021)京73行初4482号
案件名称:宁波诺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观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猩”、“学”及不规范书写的汉字“童”组成,其中不规范书写的汉字“童”缺少笔画,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诉争商标如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影响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认识和学习,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相关案号:(2020)京行终6682号
案件名称:陕西新动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新动向”及图构成,其中“新”“向”属于不规范汉字。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影响其对汉字的正确认识和学习,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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